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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发布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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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    发布日期:2020-03-23  浏览次数:192
核心提示: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,河北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三项地方标准。
 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,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于3月13日发布了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3项强制性河北省地方标准。并予以通告:
 
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,河北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三项地方标准,为科学治污、精准治污、依法治污提供了新支撑,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添了新保障。
 
  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将燃煤、燃气、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四种非发电锅炉纳入了标准管控范畴。按照锅炉燃料类型,对燃煤、燃气、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四种锅炉,分别确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;对燃油锅炉、燃生物质锅炉,还按吨位进行了细化和区分。通过科学分类,实施差异化管理,精准管控污染物排放。
 
  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,燃煤锅炉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35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;燃气锅炉分别为5毫克/立方米、10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;燃油锅炉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20毫克/立方米、80毫克/立方米;燃生物质锅炉分别为20毫克/立方米、30毫克/立方米、150毫克/立方米;按吨位对燃油锅炉、燃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差异化标准管控,20蒸吨/小时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颗粒物、氮氧化物明确为10毫克/立方米、80毫克/立方米,燃油锅炉氮氧化物规定为50毫克/立方米。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,根据不同治理工艺,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-SCR联合脱硝工艺氨逃逸为2.3毫克/立方米,采用SNCR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指标为7.6毫克/立方米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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