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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知识: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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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    发布日期:2018-07-26  浏览次数:517
核心提示:应按照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的原则,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,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。对已经产生的垃圾,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,防止污染环境。卫生填埋、焚烧、堆肥、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。

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

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原则;

1.5应按照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的原则,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,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。对已经产生的垃圾,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,防止污染环境。

1.6卫生填埋、焚烧、堆肥、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,在坚持因地制宜、技术可行、设备可靠、适度规模、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,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。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,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、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,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;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,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。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

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焚烧处理的有关要求。

卫生填埋要求

1、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,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。

2、卫生填埋场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、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《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》、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和《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》等要求执行。

3、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,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。

4、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,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;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,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。

5、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,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(渗滤液)产生量。

6、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,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,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,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。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,以减少处理量,降低处理负荷,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。

7、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,采取工程措施 ,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。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;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,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。

8、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,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。

9、填埋终止后,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,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、填埋气体。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,应对地下水、地表水、大气进行定期监测。

10、卫生填埋场稳定后,经监测,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,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,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。

焚烧处理要求

1、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/kg、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。

2、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,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。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。

3、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,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摄氏度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。

4、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,以减少热污染。

5、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等有关标准要求,对烟气、污水、炉渣、飞灰、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,防止对环境的污染。

6、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,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。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。

7、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,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。

8、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,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。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。

另外还有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》、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等需要了解。

相关标准包括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、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等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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